【警示教育】案例:未按規定告知患者有關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案、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進行檢測案、未按規定保管病歷資料案
案例一:某醫院未按規定告知患者有關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案
主要違法事實:
某醫院未按規定告知患者有關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其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人民幣12000.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委托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血站派員到場。現場實物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現場實物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年12月4日
案例二:某醫院未按規定保管病歷資料案
主要違法事實:
某醫院未按規定保管病歷資料及未按規定告知病情和醫療措施。
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人民幣36000.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年10月16日
案例三:某醫院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進行檢測案
主要違法事實: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進行性能檢測,時間超過三年。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人民幣7500.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的設備,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啟用;
(二)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于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四)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與要求。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年12月9日
案例四:某醫院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案
主要違法事實:
某醫院未按規定填寫患者病歷,該院腎病科(周圍血管病科)患者朱某某2025年4月22日的主動脈夾層腔內隔絕術手術記錄無主刀醫師簽名,未規范記錄手術者及助手姓名。該單位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的行為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五)項的規定,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人民幣11000.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第八條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二十二條 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采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病程記錄的要求及內容:……(十五)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手術記錄應當另頁書寫,內容包括一般項目(患者姓名、性別、科別、病房、床位號、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手術日期、術前診斷、術中診斷、手術名稱、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術經過、術中出現的情況及處理等。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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