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affairs
關于病歷復印的若干規定
(2020年6月修訂)
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隱私權,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復印的管理,根據《浙江省執行<消法>的辦法》第二十
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工作,對病歷查閱或/和復印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本人有權要求查閱或/和復印病歷首頁、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單、麻醉記錄單、出院記錄、醫囑單、各種輔助檢驗檢查報告單等。
二、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選擇權的,其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權查閱或/和復印病歷。
三、其他人員,須持有患者或者上述規定人員的授權委托書方可申請查閱或/和復印病歷。
四、 查閱或/和復印病歷資料由窗口工作人員根據工作流程給予辦理。
五、涉及糾紛的病歷由科室主任或者負責人與醫務處聯系,按照規定辦理。
六、復印收取0.5元/張工本費,由收費處根據相關財務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病案統計室負責解釋。原制度(2018版)同時廢止。
附件:
1.病歷復印流程圖

2.病歷復印委托書可供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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